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敦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丁○○
- 被告
-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北簡字第2512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合 計 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