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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36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瀚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兆宗律師
相對人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零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度北簡字第9572號及89年度簡上字第66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0元本件程序費用 1,054元(送達郵費)合 計 76,054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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