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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云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申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求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213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合 計 6,8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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