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日益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95年度北簡字第37978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爰確定聲請人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項 目 金 額 備 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聲請人起訴時預納5,510元裁判費。

合 計 5,51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