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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李智民

  • 當事人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723號原   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對被告95年3月2日存證信函回應之證據,被告應提出被告證物三明細之證據或協同證人到場作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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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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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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