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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141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甲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141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4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款約定書約款第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上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6月30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期限3年,共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 (違約時為3.683%)加年息4.71%計算 (目前合計8.393%),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嗣後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攤還本息,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20% 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甲上科技有限公司自95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222,216元及自9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8.393%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交易明細資料及還款查詢、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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