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60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星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正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60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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