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維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