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容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9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