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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30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306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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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及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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