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 原告
-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肆萬玖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
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