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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原告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
被告
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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