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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姿岑

  • 當事人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原   告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 被   告 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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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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