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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9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25976號

原告
睿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淨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本件依兩造間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第13條約定,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在卷可稽,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 月22日,與原告簽訂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委由原告建置多層次傳銷系統,費用新台幣(下同)35萬元,嗣原告建置完成系爭系統,經被告測試合格後,被告僅給付21萬元,尚積欠14萬元仍未給付。爰依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準備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多層次傳銷系統建置委外合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萬元,及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 86825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1月9日起,按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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