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匡偉匡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被告
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盛電通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王家芳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自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16日向原告申請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威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並授權被告乙○○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繳付,餘額以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至結清為止,另依約被告就帳款均應負連帶保證責任。詎被告自95年3月2日起至95年3月18日止共積欠新台幣286,540元未清償等語,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單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匡 偉

        書 記 官 戴伯勳

               書 記 官 戴伯勳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