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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27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范智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炬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2748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梁華卿 通 譯 王雅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炬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二六八號九樓之二」房屋返還原告。 被告炬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炬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其中由被告炬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炬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房屋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內容所載。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內容,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梁華卿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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