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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欣祐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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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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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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