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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David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2,134元{計算式:美金82,000元*32.587(以95年12月15日之新台幣對美元匯率計算) =2,672,1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32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5,2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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