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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反訴原告
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一、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亞洲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10元,逾期駁回本件反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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