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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2094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094號

原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3號

兼法定代理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於5日內具狀聲明更正被告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被告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庭。)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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