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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欣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被告
順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參遠見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估算意見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8,69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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