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6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北簡字第3862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美奧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提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48萬元之支票 2紙,經提示不獲付款,依票據關係,求命判決被告如數給付上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核無不合,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