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58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兼訴訟代理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及民國97年1月3日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核定上訴費用,關於第二項回復原狀請求,原核定為「55萬7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4706元」;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77萬2406元」,應更正為「23萬6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應更正為「3,810元」。因上訴人分別於96年12月26日繳納1,665元,97年1月10日繳納2,228元,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業已補足,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