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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淨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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