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8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21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巷1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