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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97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又菁

原告
筌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查米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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