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楊力進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夢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