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新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3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於民國96年4月4日辯論意旨狀 (本院於同年月9日收狀)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30,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