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6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358號
- 上訴人
- 府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