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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熊志強

  • 當事人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26號原   告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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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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