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73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熊志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永泰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73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3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陸拾

壹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詎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7件影本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曾春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金額      提示日
                                      (新臺幣)
一    誠泰銀行  95.03.20  TZ0000000    00,000   95.03.21
      林森北路
      分行
二    同上      95.05.20  TZ0000000   000,000   95.05.23
三    同上      95.06.20  TZ0000000   000,000   95.06.21
四    同上      95.07.20  TZ0000000   000,000   95.07.20
五    同上      95.08.20  TZ0000000   000,000   95.08.21
六    同上      95.09.20  TZ0000000    00,000   95.09.20
七    同上      95.10.20  TZ0000000    00,159   95.10.20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20元
合        計                6,72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