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全汁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叁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