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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81號

聲請人
旭麗寢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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