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台灣創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經查,原告迄今尚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經查,原告迄今尚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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