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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2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中正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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