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周美雲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6,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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