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余筱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於96年5月17日寄存於五工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