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原 告 甲○○ 被 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筱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於96年5月17日寄存於五工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