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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原告
甲○○
被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筱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於96年5月17日寄存於五工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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