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劉又菁
- 上訴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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