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國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國簡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復甸律師
吳榮達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9月26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丙○○」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