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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洪遠亮

原告
邑盛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庭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及96年8月27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邑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邑盛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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