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35號
- 原告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魔法帽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洪崇欽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