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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登寶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 7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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