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北小字第1474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加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柒萬
伍仟壹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加盟原告所有之住商不動產仲介系統,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合計 1,2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