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威志
被告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15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3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經台北市解散,選任甲○○為清算人,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經濟部並於96年1月9日為解散登記 (經濟部函見本院卷第33-35頁),然被告公司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見本院卷第39頁),亦即尚未清算完結,其法人格仍存續中,故應以甲○○為法定代理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浩聲公司)於民國94年9月5日訂立影印機及附屬設備租賃契約,並由被告甲○○任連帶債務人,惟簽約後被告僅付15期租金,自95年12月9日即未付租金,原告以電話聯絡,惟電話已無法接通,原告始發現被告於96年1月26日為拒絕往來戶,原告復於96年1月31日前往台北縣土城市○○路○段129巷54號,發現被告已無營業,且於96年1月9日辦理並經登記完畢,租賃標物已不知去向,原告復於96年2月1日寄發存證函與被告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支付租金及返還租賃標的物,惟被告卻仍不理會。「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標的物毀損、滅失、出租人喪失所有權或租約終止時無法返還標的物,承租人應對出租人支付應付未付之租金及全部未到期租金總額做為損害賠償。」、「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時,承租人應支付出租人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利12%計算之損害金。」兩造租約第7條及第10條定有明文。依約被告結束營業應通知原告取回租賃標的物,卻未通知原告取回,逕自將租賃標的物遷移處分,並辦理解散登記完畢,致原告租賃契約終止時無法取回標的物,依租約第7條被告應賠償原告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扣除已付租金,租金每期新台幣 (下同)3,150 元,租期共36期,被告已支付15期,尚有21期未支付,故被告應賠償原告66,150元 (3150×21=66150),依租約第10條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損害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1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損害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約、存證信函及回執 (見本院卷第5-9頁)、統一發票、付款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41-42頁)為證,應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6,1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損害金,為為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2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