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5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562號

原告
又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馬雷蒙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答辯狀繕本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對其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