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5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562號
- 原告
- 又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馬雷蒙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答辯狀繕本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對其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