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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248號原   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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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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