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248號原 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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