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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

原告
陳振芳即保全財務管理商行
被告
階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室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給付紅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3月31日參加被告公司之多層之傳銷事業,並經九個月努力,原告之小組業積達新台幣(下同)2,761,765元(超逾2,000,000 元),依據原告頒銷售獎金制度規定,被告應發給原告49,184元年終分紅;惟至96年2月20日被告仍作匯入原告之指定帳戶,雖經原告多次查詢及於會員網站上依被告公司規定申請,惟被告仍拒不給付,是原告乃於96年3月22 日以大甲第16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付前開分紅獎金未果,乃提起本件訴訟。被告雖抗辯公司虧損而拒不給付分紅獎金云云,惟查上開年終分紅乃被告於會員指第34頁之銷售狀金明白記載,同時兩造間亦為多層次傳銷公司銷售型態,是被告前開抗辯並不足取。爰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原告請求年終分紅等,業務制度上是雖有規定,但被告公司因為去年即95年度營業處於虧損狀態,故不會提撥年終獎金。爰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云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銷售獎金制度(階梯聰明家銷售獎金制度)資料、小組業績明細表、年終分紅明細表各一件為據,而被告對上開事實並不爭執,是本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營業虧損云云置辯,惟查,被告是多層次傳銷公司,原告則是替被告提供傳銷服務,是原告只要依據兩造間契約約定達成一定之銷售額,被告即應依約定提供年終分紅,是本件被告上開抗辯並無理由,況查本件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財務報表以實其說。是綜上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多層次傳銷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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