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原 告 晶禾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偉榮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之後,追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為備位聲明之被告,即對於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返 還押標金)為無理由時,即求為對備位之訴(請求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返還押標金)為裁判,如於先位 之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再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是備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備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故而主觀預備訴之合併,認對於備位之訴之被告,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