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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原告
晶禾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偉榮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之後,追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為備位聲明之被告,即對於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返還押標金)為無理由時,即求為對備位之訴(請求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返還押標金)為裁判,如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再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是備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備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故而主觀預備訴之合併,認對於備位之訴之被告,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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