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 原告
- 晶禾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偉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水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之後,追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為備位聲明之被告,即對於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返還押標金)為無理由時,即求為對備位之訴(請求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返還押標金)為裁判,如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再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是備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備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故而主觀預備訴之合併,認對於備位之訴之被告,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