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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又菁

原告
全球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被告
彩迅網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彩訊網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彩迅網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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