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6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名家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丙○○ 之2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61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1月2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第第三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劍毅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6年10月3日將汽車,車牌號碼:K50398號白色中華汽車(85年9月出廠,車齡已逾11年,下簡稱系爭汽車)停放台北市○○街360號被告建案工地旁之合法停 車格內,在旁被告工地鐵皮圍欄因被告硫失未架設牢靠,竟經大風吹垮,並因此壓壞並刮壞在旁之系爭汽車,經訴外人匯豐汽車南港保養廠修理,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 5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6條規定,訴請被 告給付如聲明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被告則以:原告汽車受損,並非被告所致等語,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現場彩色照片為證,本院觀之上揭採色照片,原告汽車遭被告工地所架綠色鐵皮壓垮並刮壞其汽車右側前後車門、前引擎蓋,並撞碎其右側後車窗,系爭白色汽車多處綠色刮痕,足證其所述應非子虛,被告空言否認,難謂有據。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215條之適用 。且依同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查原告因本事故支出修理費用共50,000元,其中包括31,059元工資乙節,有原告提出匯豐汽車南港保養廠估單、結帳清單在卷足參,又本件車輛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估價單所示之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536,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 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系爭汽機出 廠日即85年9月迄至本次毀損發生日即96年10月3日為止,系爭汽車實際使用已逾5年,則該汽車之更換零件,扣除折舊 額後,被告之修繕費費新零件部分可請求為1895元為正當(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再加上工資31,059元,合計32,954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2,954元,及自9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方蟾苓 法 官 賴劍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方蟾苓 ┌───────────────────────────────────┐ │附表 │ ├──┬────────────────┬───────────────┤ │年次│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 ├──┼────┼───────────┼────┼──────────┤ │1 │6989 │18941×0.369=6989 │11952 │00000-0000=11952 │ │ │ │ │ │ │ ├──┼────┼───────────┼────┼──────────┤ │2 │4410 │11952 ×0.369=4410 │7542 │00000-0000=7542 │ │ │ │ │ │ │ ├──┼────┼───────────┼────┼──────────┤ │3 │2783 │7542 ×0.369=2783 │4759 │0000-0000=4759 │ │ │ │ │ │ │ ├──┼────┼───────────┼────┼──────────┤ │4 │1756 │4759 ×0.369=1756 │3003 │0000-0000=3003 │ │ │ │ │ │ │ ├──┼────┼───────────┼────┼──────────┤ │5 │1108 │3003 ×0.369=1108 │1895 │0000-0000=1895 │ │ │ │ │ │ │ ├──┴────┴───────────┴────┴──────────┤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是使用年數逾5年,仍僅計算之5年耐用年數 │ │ 之折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