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9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91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顓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顓陽企業有限公司關於「主事務所所在地:設臺北市○○區○○路127巷15號1樓」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127巷15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